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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7〕55号
发布时间:2018-01-09  查看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促进就业发展与第二产业发展相协调,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力促工业经济提质增效,每个县(市、区)确定1个主导产业,实施一批特色项目,每年引进生成2-3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附加值高、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落实“小升规”企业扶持政策,着力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和省级园区建设,不断壮大企业规模。突出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优先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提速壮大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构建起完备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利用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主动做好交通、产业、人才、市场等对接,强化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金融、科技、文化、信息、旅游、健康、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通过劳务输出增加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力军作用。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引导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拓宽就业创业领域
  (一)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给予一定奖补支持。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共享经济、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积极发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投资基金的作用,吸引金融资金、创投资金、社会资本进入新兴经济领域,多渠道为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推动新兴业态就业创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完善新就业形态社保等制度。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三、持续推进双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年底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开展许可认定,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工商局等负责)
  (二)培育创业平台。顺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业,运用创业孵化基地、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分级负责、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认定为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孵化服务的,按照入驻创业实体户数,给予3年的房租水电费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的创业实体,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延长期第2年只享受管理费服务补贴。具体补贴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创立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模式,开展专业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根据其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等情况,给予适当房租、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补贴。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经营管理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运营经费补贴。开展市级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就业众创空间评选,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适当的奖补。(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落实减税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3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可按每人最高12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的,可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实训基地补贴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初次创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企业(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四、注重分类施策,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微企业就业,拓展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职务晋升、专业发展空间,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顺畅流动机制。开发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2年,待遇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标准执行。大型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接收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接收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基层创业,除按规定享受创业的优惠政策外,另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国家和市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可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补贴可提高10%。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家庭优待金,按全省当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到西藏和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按200%计发,各地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继续执行。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等负责)
  (二)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就业。鼓励引导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新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要对企业分流职工实施就业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就业需求和就业去向,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工作。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有培训意愿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分类组织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各类企业吸纳去产能分流职工,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督促新就业单位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各地政府要统筹安排使用去产能专项奖补、就业补助等资金,为去产能企业职工提供资金保障。(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农村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招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加强“星创天地”建设,对经评审认定为市级以上的星创天地,给予30-50万元的补贴。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工委、市农业畜牧局、市扶贫办等负责)
  (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扶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将本市户籍的“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继续实施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公益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确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岗位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负责)
  (五)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工作。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建立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确保岗位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五、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一)全面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优势资源建设省、市级综合实训基地和县级特色产业实训基地、推进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和课时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其中对列入全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初级补贴标准为1100元,中级为1650元,高级为2200元。(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要将就业创业服务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提升培训,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队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创业就业孵化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大力发展第三方就业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和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面、及时、便捷的就业创业服务。鼓励各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各大院校、民间组织开展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创业大赛等多种形式创业主题活动,营造创业氛围,对涌现出的创业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建立市级创业导师(专家)库和创业导师绩效评估激励机制,对全市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继续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要建立健全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畅通劳动者横向和纵向流动通道,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加强对招聘活动特别是互联网招聘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各县(市、区)要确定一所以上医院为入职体检定点医院,体检结果全市互认,避免重复体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六、强化工作责任,狠抓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判就业形势,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计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资金落实到位。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积极化解风险。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健全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做好应对重大就业风险和挑战的政策储备。各地政府要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风险。(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负责)
  (四)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开辟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和解读就业创业政策,使企业和劳动者都能够了解政策,熟知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分享政策红利,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等负责)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